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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草书写法

书法哲理2024年12月浏览次数:


陈海良




书法中“法”的内涵是丰富的,有形而上的,也有形而下的,而在这里说的“法”是指纯技巧方面的法。


法是一种制约,一种规范,守法与否的结果有天壤之别,行使的好坏更是判若云泥。当然,也有知法犯法者,孙过庭则强调“违而不犯”。所以在书法中,对待法的态度体现了一种文化的态度和文化理想。不过,法的形成自有着其内在的规定性。好比一种社会制度,就有一整套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




同样,一个艺术形式或一种艺术风格也有一整套法的内在规定与组合,由此来保证它之所以成为可以成为艺术的必要条件,也因此成就其风格与形式的独特性。如诗歌,古风有古风的要求,近体诗最讲究格律,新诗也有着自己的形式、规范,如果把规则打乱,增加它的随意性或许就成散文了。


依次类推,书法的正、草、隶、篆、行五种书体分相别类,主要是由于笔法及笔法组合的不同,在点画和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异,乃至各自章法的变化也是判若鸿沟。笔法主要是指执、运之间的关系,使用毛笔的方法。执笔有五指、三指执笔。运笔中包含发笔、收笔、中间行笔,即运笔的疾徐、顿挫、提按、转换、铺毫、绞锋、刷笔,由此而形成的中锋、侧锋、方笔、圆笔等及其形质要求,并有运笔的快慢与墨色相关的润笔、涩笔等等。




法,俗话讲就是“游戏规则”,而“无法之法”是指一种境界,如庖丁解牛,目无全牛,游刃有余,内藏法规,出入于规矩之中。


因此,书法之“法”在具体书写时自有它组合的内在规律及具体要求。有按书体的不同分相组合的,也有在书体所在的法则范围内,与情绪、书写速度等相融合的笔法应用,也有把各种法则打乱而成的“怪书”,如郑板桥的“六分半书”。在书史上,一般能见到更多的“怪书”是一书体到另一书体间的“过渡书体”,如秦汉时期的过渡性书体(介于篆、隶、草之间),充分显示出笔法的“揉杂”。而当一种书体趋于成熟时,笔法的组合就达到一个相对调和、统一的状态。




所以,在书体演进过程中,一方面,各种不同的符合书写规律、艺术规律、时代审美的书写法则在不断地被先人发现并总结而渐趋“定型”或“趋规律性”,这就印证了“用笔千古不易”的符合书法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古训;另一方面,笔法的组合也处在一个非常活跃的阶段,在不断的“调整”、“摆动”,似乎在寻找一个平衡的点,而一种成熟的书体就是一整套笔法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文化背景、书写习惯等制约下趋向比较稳定的组合状态,随着历史的变迁和人们对审美要求的不断提高,也即对“雅”、“礼”的强调,这种相对的“稳定”又“摇摆”起来(隐晦、暴露之分),笔法所隐含的“因子”,即重新组合性能又趋活跃并“摆”向另一个相对的“稳定”,以便和当时的社会文化相适应,而这种“摇摆”到王羲之所处的年代才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并最终定型下来。




我认为这是通过二王的整合、扬弃,笔法间的组合渐趋和谐,这种组合所显现的状态既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又体现了他们的个性风格,达到一个时代的高度,随着书体的完善,笔法本身也趋稳定,而它们之间的和谐组合,自二王以来未有超越这个高峰的。因此,也就有南朝张融“只恨二王无臣法”的喟叹,这个法就指“组合法”。当然,在法的组合过程中,书写材料的不断新造也改变并不断演绎着法的变异,甚至组合规律。




“所以,书法的‘法’是处在一种动态的不断被时人扬弃和总结的、合乎时代意义的法。主要体现在成套性、组合性、整合性、和谐性等几个方面。成套性是指:指某一书体、某一片断的一连串的各种法的合理应用,如隶书的一系列笔法,跨越它的范围就不是隶书;组合性是指:几种‘法’的合理结合,可以书写出一个和谐的美的片断,就像音乐的一个旋律,优美而又动听,也像武术中的一套组合拳,一气呵成;整合性是指:对前人的法的运用或者自己在组合的过程中的法的组合进行合理的调整,达到趋风格性、时代性,或一个流派的特点,并且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因此,法的组合也就体现出一种赏心悦目的和谐性。所以,‘法’是个性化、时代性的成套的完美组合,是共性基础上的完美的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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