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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独特的艺术魅力

书法作品2024年12月浏览次数:

    书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最初只是作为文字的现实形式来立身存世的,后来经过文人艺术家的介入与开拓,才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抒情表现艺术。

    书法从纯实用到纯艺术形式的实现,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原始社会后期到秦汉之交,书法处于“原始实用”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奴隶制的社会关系体系下,国家的财富和文化被少数贵族所垄断,文字的使用和书写只是为贵族服务,所以使用面非常狭小。现在考古发现的早期书法遗物——如甲骨文、金文,基本都是记录当时贵族生活的实用文字(祭祀、占卜、封赏等),历史文献中对书法的记载所涉及的,也都与宫廷政治有关(如书录、册勋、诏诰等)。这说明,书法在当时还完全属于一种政治或生活的实用工具,作为独立的审美艺术的书法还没有诞生。

    从汉代到唐代前期,是我国书法艺术大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一时期,书法的发展出现了一个质的飞跃,即书法在承担政治工具、生活实用工具的同时,产生了“纯艺术”的倾向。一方面,书法是实用语言传递的工具,人们利用书法为生活服务,在实用中品味美的感受;另一方面,实用的书法在实现了它的“实用信息传递功能”后,又转入审美领域,成为了人们品味形式美的对象。这是一个书法由“原始实用”向“纯艺术”转换的过渡带。所以“草圣”张旭也好、“书圣”王羲之也好,他们的传世作品,都不是“为艺术而艺术”的自觉创作,而绝大多数都是承载一定生活内容的实用书牍。近代意义上的自觉的“艺术创作”作品,在当时还没有出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唐前期。

    从盛唐时代开始,书法艺术的发展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实用兼审美的书法获得大幅度发展的同时,纯粹出于艺术表现、不带任何生活功利目的的书法“创作”活动也开始出现。在这里,书法作为一种纯艺术的情感表现手段的特征已经是非常明确了。书法家写字不再受生活实用目的限制,一种纯粹的激情“诉说”书法由此诞生。从此,书法可以说具备了与音乐艺术相类似的纯形式艺术特征,书法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可以不依附任何生活实用而存在的“纯艺术”了。

    如果说书法仅仅停留在“抒情”与“表现”的层次,那么,书法还仅仅是一种普通艺术,它通过优美的文字形式的创造,而来表现艺术家的情感。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书法比一般的造型艺术具有更高的地位。因为书法不仅仅是创造优美的文字形式,而且要表现作者的心性、展现作者的人格、参与社会的时代精神构建。这就使书法突破了造型艺术的局限,具备了某种哲学与宗教的精神。

    从宋代开始,书法家们在书法中引入了“伦理”、“道德”的概念。苏轼认为,书法的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展现君子小人之性。而宋代另一位大书法家黄庭坚也提出:“学书要须胸中有道义,又广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若其灵府无程,致使笔墨不减无常、逸少,只是俗人耳。余尝为少年言,士大夫处世可以百为,唯不可俗,俗便不可医也。”(《山谷题跋》)黄庭坚在书法评论中还反复强调,人的品格决定书法的品格,书法家必须以把“读书”、“修身”、“养德”拿来作为书法的后盾,只有品格高,才能克服书法中的“俗气”,拥有高雅美妙的书法艺术的灵“韵”。这样宋人就把书法的美与人格的美联系在一起,把书法艺术引入了伦理学。

    封建时代的学者文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当然都是为封建统治服务。但他们关于书法的艺术理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哲学观,曾广泛流行于社会,对中国社会各阶层的艺术审美思想却确实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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